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野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车牌号为冀FCXXXX的车辆(以下简称投保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为付现。2020年9月30日,在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一野志兴驾驶冀F523F9小型轿车,与刘雪豹驾驶的投保车辆、及被告二李卫东停放的京ANA000重型半挂牵引车/京C5176挂重型低平板挂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野志兴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李卫东和被保险人付现之子刘雪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询,被告一野志兴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二李卫东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四被告拒不支付519100元赔偿款,人寿财险北京分公司遂委托我所提起代位追偿权诉讼。
【代理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及难点为:被告主张涉案车辆最终是因为着火导致车辆损失,属于意外事故,而非本次交通事故所致,不应当在交通事故中进行赔付。我所律师坚持称:案涉车辆是“事故发生后”在原地着火,涉案车辆损失属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不属于意外事故造成。并提出,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当时的监控视频资料。同时,提交多张照片,证明事故发生时具体情况及车辆损失情况等。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519100余元,全部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