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4-11-05

一名被烧伤学徒工的维权历程

一、内容提要

学徒工在师傅提供的住所被无名大火严重烧伤,学徒工的权益如何维护?诉讼时,由于考虑到诸多因素,诉讼请求项目不全,而在第一个判决执行过程中,委托代理人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又承诺对此事不再追究,不再对此事提起诉讼”,学徒工还能否得到其它项目赔偿?通过二次诉讼,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二、案情简介

2004年春节后,学徒工李甲(1989年出生)到师傅李乙开设的汽车修理部(无营业执照)学徒,李乙管吃管住。20051017日深夜,汽修部着火,将李甲严重烧伤。

事发后,李甲被立即送到医院救治。但李乙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即中断付费。为了继续疗伤,李甲不得不于2006410日将李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李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约10万元。李甲由于当时病情尚未稳定,不能做伤残鉴定,故没有提出伤残赔偿,也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庭审中,李乙提出,火灾是其他人抽烟引起,自己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李甲则考虑到李乙对火灾没有直接责任及其它关系,对已经起诉的项目,主动放弃了20%的赔偿要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乙承担李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8万余元。李乙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乙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虽然下达,但李乙拒不履行判决,无奈,李甲只得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082月,双方才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结案。其中李甲的代理人,即其父亲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对此事不再追究,不再对此事提起诉讼”。

第一次诉讼虽然历尽坎坷,得到圆满解决。但李甲因火灾,面部已被严重烧伤,这将严重影响到李甲将来的生活工作。为此,李甲想继续索赔,但考虑到事故发生已将近3年,且代理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已经承诺“对此事不再追究,不再对此事提起诉讼”,再次诉讼的胜诉把握性有多大?从何处入手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李甲一时也下不了决心。

三、二次诉讼

就在李甲彷徨之际,经人介绍,李甲认识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岭、涂敬东。律师经过研究认为:(1)李甲的父亲作为上一个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承诺,只能针对上一案;李甲的代理人没有经李甲特别授权,不可能,也无权放弃李甲的案外实体权利;而且,李甲烧伤严重,而李乙依据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仅仅是上一判决认定的款项,和解协议如包含伤残赔偿显失公平;至于和解协议中的表述,它不能代表李甲代理人的真实意思,因为李甲代理人不懂法,要求其以法律语言表述清楚法律问题,实在是勉为其难。2)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虽然事件发生已近三年,但李甲一直为此进行治疗。建议李甲在诉前,做个伤残等级鉴定,以强化说明时效并未失去。(3)关于火灾的责任问题,完全是李乙的责任,李乙为李甲提供住宿,应当保证其提供住所的安全。火因不明,李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上一个案件,李甲主动放弃20%的赔偿,不影响再次起诉时,要求李乙对其它赔偿项目承担全部责任。(4)对请求事项,上一个案件没有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再次起诉,可以一并提出抚慰金的要求。(5)对赔偿主体,由于李甲的修理部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且修理部是李甲与其妻子杨某共同经营的,所以再次起诉时,可以将杨某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以上分析,律师建议:李甲先做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再提起诉讼,诉讼时,要将李乙及其妻子杨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李甲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之后,李甲自己委托邳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李甲烧伤为三级伤残。随后,李甲委托律师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乙、杨某及他们的代理律师没有进行时效抗辩。只是强调他们对火灾没有责任;杨某没有参与修理部的经营,故不应将杨某列为被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将所有问题解决。所以请法院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修理部是李乙开办的,李甲系与李乙学徒,李乙为李甲安排食宿,故应认定李甲与李乙间系雇佣关系,李乙作为雇主,为李甲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对李甲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乙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杨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一个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针对(2006)朝民初字第13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且李甲之委托代理人并无放弃李甲再行起诉之权利。故判决:李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甲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十六万元,杨某对该赔偿金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杨春岭律师、涂敬东律师

200933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