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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纠纷案,律师助为客户保住四分之一房屋份额及高额财产权益

2026-06-15

【案情简介】

望月女士(本案被告)系被继承人孙某与前妻所生之女,后加入日本国籍。被继承人孙某20201123日去世,其配偶齐女士(本案原告)随后提起诉讼,要求依据一份2008年的自书遗嘱,单独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下称“807号房屋”),并要求望月女士就另一处公租房支付高额租金。

望月女士认为该遗嘱存在重大瑕疵,且被继承人生前已通过产权变更行为实际改变了遗嘱内容,故委托本所丘冀安律师代理应诉。

【案件难点】

1. 遗嘱效力争议大:原告提交的遗嘱中房屋地址与实际不符,签名笔迹存疑,且遗嘱中存在错别字,被告申请鉴定但缺乏充分样本。

2. 产权变更行为复杂:被继承人生前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更为与原告共同共有,是否构成对遗嘱的“事实撤销”成为案件核心。

3. 财产范围广泛:除争议房屋外,还涉及成都房产、车辆、多笔存款、美元资产、丧葬费、抚恤金及公租房租金主张,举证和评估工作量巨大。

4. 涉外程序要求:被告为日本国籍,需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及法律适用规则。

【代理策略】

丘冀安律师在接受望月女士委托后,制定了以下代理策略:

1. 挑战遗嘱效力:指出遗嘱中房屋地址“朝阳区和平里”与实际房产“朝阳区和平街”不符,遗嘱书写存在明显笔误和异常,削弱其证明力;

2. 主张遗嘱被事实撤销:强调被继承人生前于2014年主动将807号房屋变更为与原告共同共有,该行为在后,应以实际行为推翻此前遗嘱;

3. 积极申请财产评估:对车辆等争议财产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主张公平分割;

4. 全面梳理遗产范围:逐笔核对原告名下及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美元理财、微信转账等,防止原告隐匿或转移财产;

5. 驳斥公租房租金主张: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出租证据,主张于法无据,成功阻却该项诉请。

【法院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原告提交的2008年《遗嘱》虽形式上存在瑕疵,但鉴于鉴定条件不足,未直接认定无效;

2. 被继承人生前于2014年将807号房屋由个人所有变更为与原告共同共有,该行为在后,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对遗嘱意思表示进行了变更;

3. 807号房屋中一半份额归原告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平均继承,故原告享有3/4份额,被告享有1/4份额;

4. 成都房屋、车辆、存款、美元理财等财产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在双方之间公平分割;

5. 原告主张的公租房租金,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摘要):

一、807号房屋由原、被告按份继承,原告占3/4份额,被告占1/4份额;

二、成都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77.5万元;

三、京ACP691号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47,275元;

四、原告名下多笔存款及美元账户款项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95,553.1元及美元18,959.9元;

五、原告支付被告丧葬费及抚恤金91,354.5元;

六、驳回原告关于公租房租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丘冀安律师指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交叉的涉外纠纷。原告试图依据一份存在明显瑕疵的遗嘱剥夺被告作为唯一子女的合法继承权。我们通过主张‘生前行为事实撤销遗嘱’这一关键法律点,成功推翻了原告对807号房屋的单独继承诉求,为客户保住了四分之一的核心房产份额。同时,我们全面梳理了原告名下存款、美元理财、车辆等隐性财产,确保遗产分割的公平与完整。本案再次说明:遗嘱并非‘一纸定终身’,被继承人生后的实际行为完全可以推翻此前遗嘱的意思表示;而对于继承纠纷中的财产范围,律师的细致调查和主动举证至关重要。”

本案启示:

1. 遗嘱效力并非绝对:立遗嘱后,若被继承人通过产权变更、赠与等行为改变财产状态,可能导致遗嘱被事实撤销;

2. 涉外继承不惧程序复杂:外国国籍继承人同样受我国法律保护,关键是要积极应诉、全面举证;

3. 隐性财产不可忽视:银行存款、理财、美元资产、车辆等均属遗产范围,律师可通过调查令或申请评估等方式予以查明并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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