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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追回120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

2026-06-15

【案情简介】

黄女士(本案被告、反诉原告)与方先生(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930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方先生2400万元的价格受让黄女士在生效判决书项下对某物业管理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合同签订后,方先生仅支付1200万元,剩余1200万元未付。

方先生“债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不能达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返还已支付的1200万元。黄女士则提起反诉,要求方先生支付剩余120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案件难点】

1. 原告主张合同僵局:方先生主张债权执行陷入僵局,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

2. 争议焦点复杂:双方对转让标的是否包括判决书未明确载明的两套抵债房屋存在重大分歧。

3. 证据对抗激烈:原告试图通过执行终本裁定、查封状态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需逐一驳斥。

【代理策略】

丘冀安律师在接受黄女士委托后,制定了以下代理策略:

1. 明确合同标的范围:紧扣《债权转让合同》条款,主张转让标的仅为判决书主文明示的1900万元及利息,不含两套房屋,防止原告扩大解释;

2. 强调合同履行可行性:梳理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十余处房产的事实,证明债权仍在执行中,未陷入僵局;

3. 援引合同风险自担原则:指出原告明知债权需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超值收购系其商业判断,不能因执行周期长而反悔;

4. 积极反诉:主张原告未按期支付剩余1200万元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第七条请求支付转让款、利息及律师费。

【法院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 转让标的为判决书主文载明的1900万元及利息,不包含两套抵债房屋;

3. 原告主张合同僵局或显失公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 原告未依约支付剩余1200万元构成违约。

判决如下:

一、方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女士支付债权转让款1200万元及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10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方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女士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驳回方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丘冀安律师指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试图以‘执行难’为由反悔交易、解除合同。法院最终全面支持了我方反诉请求,充分体现了合同严守原则和商业风险自担精神。债权转让并不等同于债权立即变现,受让人不能因执行周期长、查封房产多而主张合同僵局或显失公平。本案也提醒交易各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转让标的是否包含判决书主文之外的权利;同时,收购不良债权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行为,法律不会轻易允许受让人因后续执行困难而随意毁约。”

本案启示:

1. 合同条款要精准:转让标的应写明是否包含判决主文外的内容,避免后期争议;

2. 商业风险自担:收购债权前应充分评估执行风险,不能以“执行难”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3. 守约方要积极维权:对方违约时,可通过反诉等方式主张剩余价款、利息及律师费,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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