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精装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注册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装饰工程企业。2021年1月,原告与景中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北京北苑改造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羊坊10号的精装修工程。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调整为10,464,110.63元。
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22年12月9日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12,002,624.61元。被告一仅支付8,180,193.62元,单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于2024年2月7日代为支付5万元,合计支付8,230,193.62元,尚欠3,772,430.99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最终委托本所丘冀安律师、杨洁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
1. 发包方失联:被告一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增加了诉讼推进的不确定性。
2. 债务加入争议大:被告二辩称其支付的5万元系“维稳代付”,不构成债务加入,试图以此逃避连带责任。
3. 工程范围交叉复杂:被告二主张部分工程系其委托第三方完成,否认原告施工范围的完整性,需逐项核实。
4. 违约金起算时间存在争议:被告一拖欠工程款时间较长,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点需法院酌情认定。
【代理策略】
丘冀安律师在接受精装公司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合同及结算文件:固定《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审定单》等关键证据,锁定欠付金额;
2. 调取付款凭证:逐笔核对被告一及被告二的付款记录,反证欠付3,772,430.99元;
3. 主张发包方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要求发包方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4. 预判被告缺席风险:提前做好完整证据链准备,确保在被告一不配合情况下仍能获得法院支持;
5. 申请公告送达:因被告一失联,及时申请公告送达,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法院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 原告提交的合同、结算审定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一欠付工程款3,772,430.99元;
3. 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被告二尚有欠付被告一的工程款,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5. 被告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精装公司工程款3,772,430.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自2024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单岩公司在2,399,118.49元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6,9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景中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丘冀安律师指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发包方失联’和‘债务加入争议’两大难点。被告一缺席庭审,被告二则试图以‘维稳代付’为由否认付款义务。我们通过完整的合同链、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成功证明了欠付事实;同时,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获得了法院支持。本案再次说明:即使总包方失联、发包方推诿,只要证据扎实、法律依据明确,承包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追回工程款。”
本案启示:
1. 合同签订要规范:明确工程范围、计价方式、结算流程和付款节点,是后续维权的基石;
2. 结算文件要留存: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对方签署结算单,锁定欠付金额;
3. 发包方失联不慌张:可通过公告送达等法律程序推进诉讼,同时依法追究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